【自学考试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1981年经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学生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的答辩、学位英语的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参加研究生考试,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待遇与高考统招生相同。
中文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文名:Higher self-examination
简 称:自考
教育形式:个人自学本、专科学历教育
领导机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管理机构: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自学考试发展历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于1981年经人民共和国批准创立,是中国规模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开考720个专业,包括专科、本科和独立本科段;考试在每年4月、7月、10月举行,课程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安排,实行学分制。
近几年,相继开设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电子商务证书、商务管理证书和金融管理证书等多项社会化考试项目。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而自学考试也是中国高等教育储干培养计划措施之一。八十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强烈,已有的高等教育形式均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自考同时也是我国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创建于20 世纪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史。
【自考性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学生、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并选择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作为主考院校。全部成绩合格后由“教育考试院”和“有资质的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自考毕业/学位证书国家承认,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自考的含金量】
自考学历得到二十多个国家的承认。其证书受社会认可度较高,更多企业之所以青睐自考生是因为自考生自身所表现的特有的自学能力、理解能力,接受能力都比同类型成人学历毕业生要更胜一筹。自考证书的含金量还体现在自考的难度较大,更多的时候反映了毕业生的整体综合能力。
【学业任务】
其主要任务,在发布的《条例》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⒈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⒉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⒊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⒋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国家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开考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中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考试办法】
《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4年,本科一般为4—5年。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报考须知】
必须为具有国家承认的正专科学历方可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
党校及干部函授大学专科毕业人员,不具备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资格。
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考生,应持专科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名点报名。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
报考本科段的具体规定参见所报专业的开考计划。
1、确定自己所在省市的报名时间。
2、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3、选择专业(各省市开设的专业不同,可参考各地自考中各省市的考试计划栏目,选择适合您的专业)。
4、选购教材由于自考教材变动较小,经常几年才更换教材,目前2012年公布的教材表为新的。(另各省市会有部分教材科目微调,请密切关注自考平台门户网站的新资讯)。
【考试时间】
全国自学考试时间一般如下:各省时间可能有微调,如上海地区部分专业5月、11月也安排考试,建议考生考前咨询当地自考办。
1月自考
每年1月第二个星期六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每年1月第二个星期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4月自考
每年4月第三个星期六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每年4月第三个星期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7月自考
每年7月第二个星期六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每年7月第二个星期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10月自考
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六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咨询电话:400-168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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