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会计—管理会计—融资系列!融资担保基本认知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融资担保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还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只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款
(三)受托发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规定担保公司不能收取担保保证金,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即为可行”这条原则,这种做法不违法,其实所有的银行在和担保公司合作中都收取担保公司的高额保证金。实际工作中可以与担保公司协商。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区别:
根据国办发〔2009〕7号规定,我们总结了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区别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审批资格的区别
(2)经营业务范围区别
(3)监管要求区别
三、对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条件要求
(一)注册基本条件
(1)有符合《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监督管理要求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经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属地管理
(三)属地管理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四)注册资本要求
在注册资本方面,2017年10月1日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融资担保公司的低注册不低于2000万元,且实缴货币资本。
(五)担保放大倍数要求
《条例》一方面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另一方面,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比净资产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六)内控要求
1.内控制度: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2.担保金额限制: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比如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3.定期资料: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4.投资限制: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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